首页 警民互动 警务资讯 卫士风采 在线办事
警务资讯
工作动态
通知公告
警方提示
警方通缉
电子地图
政务公开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警务资讯 >> 政务公开 >> 权责清单
哈尔滨市公安局工作规则
2015年02月06日 09:17 彭程 点击:[ ]

第一章 总  则 
  一、为使市公安局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和市委、市政府有关规定,参照《公安部工作规则》、《黑龙江省公安厅工作规则》,制定本规则。 
  二、市公安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,忠实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实行科学民主决策,严格公正执法,加强监督,做到行为规范、运转协调、公正透明、廉洁高效。 
  三、市公安局领导班子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 针、政策和市委、市政府、省公安厅的决议、决定,做到政治坚定,开拓创新,团结协作,廉政勤政。 
  四、市公安局领导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,率先垂范,恪尽职守,求真务实,顾全大局,廉洁自律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 
  五、市公安局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分、县(市) 局要充分履行职责,切实贯彻市局各项工作部署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。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,忠于职守,注重实效,清正廉洁,纪律严明,服从命令,严格执法。 
  第二章 市公安局领导职责 
  六、市公安局领导由下列入员组成:局长(兼政委)、副局长、政治部主任、纪委书记(督察长)和巡视员、助理巡视员; 
  七、市公安局实行局长负责制,局长领导公安局的全面工作。副局长、政治部主任、纪委书记(督察长)和巡视员、助理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,并实行分工协作制度。 
  八、常务副局长负责市公安局常务工作,并分管有关工作。 
  九、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。受局长委托,负责其他专项工作。 
  十、政治部主任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。受局长委托,负责其他专项工作。 
  十一、纪委书记(督察长)在市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导下、在省公安厅纪委的指导下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纪律检 查、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。受局长委托,负责其他专项工作。 
  十二、巡视员、助理巡视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。受局长委托,负责其他专项工作。 
  十三、局长出差或休养期间,由常务副局长主持工作;其他局领导出差或休养期间,分管的工作由协作的局领导代管。 
  第三章 决策和执行程序 
  十四、市公安局和局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分、县(市)局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,推进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。 
  十五、全市公安工作的长期规划、重大决策、重要会议、法规草案、机构设置、人员编制、有关干部任免、经费预决算、大型项目等重要事项,分别提交局党委会议、局务会议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。 
  十六、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工作长期规划、重大措施、法规草案、大型项目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前,必须经过充 分论证、分析,广泛征求意见。 
  十七、局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分、县(市)局提交局党委会议、局务会议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涉及局内有关单位业务的,必须充分协商,达成一致意见。协商不一致的,应列出各方理据,由办公室负责协调;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,由法制处负责协调。协调仍不一致的,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;属重大问题或因时间要求必须提交会议讨论的,应经主要领导同意,列出各方理据,提交会议讨论决定。 
  十八、局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分、县(市)局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、局务会议、局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策、决定,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,并注意发现问题;办公室要加强决策、决定办理事项的督办检查工作,重大事项要实施专项督办,办理结果要及时上报。 
  第四章 执法要求 
  十九、市公安局和局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分、县(市)局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,依照法定权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,落实执法责任制,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。 
  二十、市公安局应当从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、社会的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,认真研究和制定切合实际的地方公安法规、规章和其他面向社会有普遍约束力或 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,确保公安法规、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质量。 
  二十一、市公安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、规章草案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制处负责组织草拟并呈送审核。 
  二十二、凡市公安局草拟或制发地方公安法规、规章 和其他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、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,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并向 社会公示。 
  二十三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、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 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执法工作制度,坚持依法办事,确保公开、公正、公平执法。 
  二十四、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工 作的指导,按照与经济利益脱钩、与执法责任挂钩的原则,进一步理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分工,科学配置执法职责,加强执法协调。 
  第五章 监 督 
  二十五、市公安局要根据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和市政协的要求,向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、市政府有关部门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,报告全市公安工作有关情况。同时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,自觉接受监督。 
  二十六、市公安局和局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 分、县(市)局要按照规定,接受司法监督,接受纪检、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,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。 
  二十七、市公安局和局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 分、县(市)局要接受舆论监督,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,并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。 
  二十八、市公安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、投诉、举报工作,完善信访、投诉、举报制度,畅通信访、投诉 举报渠道。 
  二十九、市公安局要加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监督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

上一条:哈尔滨市公安局权力清单

关闭